甘肅產假規定是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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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肅產假規定是多少天?

甘肅產假規定是多少天?

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產假期間單位不發工資是否合法?

1、合法,產假期間公司發放的工資和社保局發放的生育津貼不能同時享受;

2、如果單位有交社保,產假期間企業無需向職工支付工資,而是由公司憑女職工的生育憑證,到生育保險基金處為其申請生育津貼,以生育津貼作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

3、如果單位沒有交社保,產假期間公司應當按正常出勤發放工資。

二、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區別有哪些?

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區別體現在發放機構、享受條件等方面,具體如下:

1、兩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貼是女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由國家給予的生活費用。而產假工資是用人單位發放給休產假職工的工資。

2、兩者發放主體不同。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發放給用人單位,再有用人單位支付給生育職員。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給職員。

3、兩項享受條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貼前提條件就是單位必須參加生育保險。且部分城市規定必須繳納生育保險費用滿一定年限,例如一年。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沒有達到繳費年限,仍需發放產假工資。

4、兩者範圍不同。在實行生育津貼制度的地區,生育津貼包含產假工資,當生育津貼高於產假工資時候,由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綜合上面所説的,產假是屬於女職工該享受到的待遇,此待遇就會結合職工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對於產假的基礎天數為九十八天,如果遇到有其它的情形存在,那麼也是可以增加產假的天數,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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