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產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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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甘肅省產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甘肅省產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1、產假的具體期限

根據《該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2、該省產假180天的具體政策

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施生育登記服務。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夫妻,經申請可批准再生育一胎子女:

1、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鑑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2、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3、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4、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發標準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育或流產時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算生育津貼,每月按30天為標準。

(1)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2)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條件

參保人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㈠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㈡參保人在流產、引產、產道分娩、剖宮產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已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以上(含本數)。

以上就是對產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一般女職工在進行生育的時候,如果符合遵循了國家的計劃生育規定和滿足在生育過程中已繳納了六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條件,則可以根據相關生育政策中規定的標準,報銷生育過程中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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