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怎麼算?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怎麼算?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期間休假怎麼算?

疫情期間休假根據具體情況做出不同的計算方式,比如説在家辦公的可以不算休假,如果説沒有在家辦公,那麼就可以頂住年假,原則上來講,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應該正常支付員工工資,假設員工是固定工資,比如月薪10000元,在家辦公不得降薪。

但是,有些單位薪資構成中含有績效工資,在家辦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無法完成,單位根據績效考核核算績效工資(適度降低)合理合法。

因為疫情影響,企業可能會面臨一些困境,向員工説明情況,員工自願協商一致降薪,法律層面是允許的。

但這種協商需員工簽字確認,強制通知決定員工集體降薪,不合法。

近日,人社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在兼顧企業和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幫助企業儘可能減少受疫情影響帶來的損失。"《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係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1號)明確規定,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二、疫情期間可以解除合同嗎

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合同,員工在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期間,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肺炎疫情是非常的嚴重的,我們每一個人都必須要格外的關注疫情的發展的狀況,所以能夠儘量在家辦公的就不要去公司,不要去人員聚集的地方,當然了,在家辦公也是屬於提供勞動力,並不屬於休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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