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營養護理鑑定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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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車流量的加大,城市交通壓力越來越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情節嚴重的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傷殘鑑定,根據事故責任劃分,需要依法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麼誤工費營養護理鑑定賠償標準是什麼?

誤工費營養護理鑑定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税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税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税納税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户、城鄉個體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4、患者依法從事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以合理賠償。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無勞動收入而要求賠償誤工費的,不予支持。

5、離退休人員的誤工費計算。對此,國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導意見”中有相關內容。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其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區別以下情況處理:法律、政策明確認可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予以賠償;法律、政策未明確認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參照原在崗工資標準予以賠償,但新的收入低於在崗工資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賠償;違反法律、政策規定而減少的收入,不予賠償。

6、《條例》規定與最高法院《若干意見》有一定的差異。前者的計算標準已如上所述,而後者是這樣規定的:受害人誤工費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户或者個體工商户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的賠償標準高於《條例》規定。由於《條例》僅僅是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因此,人民法院在確認該項賠償額時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進行審理。同時,醫院還應注意部分省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項賠償額的計算有專門的規定。

7、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二、護理費

護理費是指人身傷害案件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期間,由於身體健康等原因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親屬的陪同和護理,並由相關責任人根據一定的標準予以賠償的費用。護理費的發生是受害人恢復健康所必須的,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係也是直接的,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傷者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其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護理費的數額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關於護理費的標準及計算方式如下:

(1)護理人員原則上是一個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需要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可以參照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員的人數。不得擅自使用護理人員。

(2)護理費的賠償,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員的期限來決定的,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無收入的,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3)護理期限一般原則就是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為止。如果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若受害人護理超過二十年的,超過年限仍可以另訴

(4)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支付護理費。構成傷殘的護理費應為至定殘前一日。

(5)護理費賠償計算公式為:人身損害發生地護理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護理人數。

三、營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上述法律條文雖然簡單明瞭但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

(1)“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是否可以認定為是法律委託或賦予醫院的權利,是否每個受害人都手持醫院的營養證明或處方,這營養證明或處方由具有什麼樣的資格的醫務人員出具。這些證明與處方在民事訴訟中屬於什麼性質的證據,如何質證與採信對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都是一個未知數。

(2)什麼是營養品?眾所周知,不同的病情,不同的人,對於食物有着不同的要求。醫院出具營養證明與處方是否在其職權或服務範圍之內,從醫患雙方的服務合同關係來看,其出具的意見是否伴隨着必然的不公正性,在訴訟中,營養證明或處方在訴訟質證如何證明其證據的“三性”,一方當事人對其提出異議時,合議庭應當如何處理。如果醫院以無法律依據或醫院規定拒絕出具意見的,法官又以什麼作為“參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顯然賦予了醫院和法官的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身損害賠償如果需要營養費的話,需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或請法醫作出鑑定。

(3)對於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範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確定營養費的根據是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理療機構的意見,最重要的依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應當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癒之日止。另外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的營養,必須是因為侵權人的行為受到損害,為了彌補該損害而需要補充的營養。

(4)營養費的賠償金額計算公式:醫療機構或鑑定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三者不可混淆。針對誤工費,主要需要相關單位出具收入證明,根據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進行賠償。營養費和護理費主要根據醫院或鑑定機構出具的證明,進行費用計算並確定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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