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婚後人生傷害時能要求護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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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在遭遇婚後人生傷害時能要求護理費嗎?

護理費,是指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配偶存在《婚煙法》第46條規定的妨害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造成自己人身損害,就醫治療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僱用專人進行生活護理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與司法解釋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45.醫院批准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人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7條第1款、第2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21條 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32條 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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