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庭宣判後多久探望
一、刑事法庭宣判後多久探望?
根據《罪犯會見通信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監獄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罪犯親屬、監護人會見,通知應當包括會見人範圍、會見時間安排、會見辦理流程、所需相關證件等內容。罪犯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監獄提出會見申請。
第六條 罪犯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户口簿會見。
第七條 視頻會見的,罪犯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准予會見的,應當確定會見時間,通知親屬、監護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親屬、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親人需要辦理哪些程序才能探視?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探視程序:
首先,要攜帶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和户口本,併到相關派出所/公安局開具與服刑人員的關係證明。一般來説只有服刑人員直系親屬允許探監,旁系親屬和朋友除非關係特殊(如為服刑人員獄中消費主要資助人員),一般不得探視。
打聽具體能探視的時間,服刑人員每月能接受探視次數最多兩次,且具體哪天也有明確規定,因為監獄內設有多個監區,每個監區一般安排週一至週五的某天和家屬會見,法定假日(如春節五一)另行通知。
三、罪犯服刑期間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接受監獄管理和教育的義務
【《監獄法》】
第七條第二款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
(2)接受勞動改造的義務
【《監獄法》】
第六十九條有勞動能力的罪犯,必須參加勞動。
(3)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4)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5)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6)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的義務。
因為在法庭宣判之前家屬根本就沒有直接面見當事人的機會,因此,在宣判之後,家屬肯定也想要迫切的見到當事人。只不過具體探望的時間還是應該以獄所告知的時間為準的,到時候自然就會通知當事人的。除了罪犯的家屬及監護人之外,其他的朋友也可以憑藉相關的身份證明進行探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