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的榮譽權是人格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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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的榮譽權是人格權嗎

法律規定中的榮譽權是人格權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一、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法人依一定行為或基於相互之間關係所發生的一種人身權利。包括親權、榮譽權、婚姻自由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有些身份權是由當事人特定的行為所引起的,如某人因貢獻突出獲某項獎勵,取得一項榮譽權。有些身份權發生在親屬之間,例如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夫妻雙方無論哪一方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都有向對方要求給予經濟上補助和生活上照顧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身份權並非人人都享有。

二、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為民事主體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賦予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人身權利。人格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因而與財產權相區別。人格權是一種支配權,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礙其行使。最後,人格權還是一種專屬權,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人格權是人人都享有的。

三、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其特徵有二:其一,榮譽權的客體是榮譽的本身及榮譽本身所包含的利益。其二,榮譽權既是一種既得權,也是一種期待權。

榮譽既得權表現為榮譽權人對其已經取得的榮譽及其利益的獨佔權,其他任何人都對這一權利客體負有不得侵犯的法定義務。榮譽期待權,即榮譽獲得權主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而組織沒有授予其榮譽,就可以向組織主張應獲得的榮譽的權利。榮譽獲得權指向的對象也是榮譽,因此不影響榮譽權客體的一致性。

對於我們來説,對於榮譽的理解無疑就是自己所獲的獎勵,所以在實際的運用中對於榮譽權並沒有明顯的界定,但是有時人們對於榮譽權的侵犯確實存在,所以對於這一些列的問題,一旦自己無法解決,最好的辦法就是尋求有關部門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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