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徵管存在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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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徵管存在什麼問題?

1、臨時來華人員居住時間較難掌握

這部分外籍人員在我國境內不同地區提供勞務,如從事機器設備安裝或獨立個人勞務的人員,其逗留時間難以掌握,流動性比較大。

2、扣繳義務難以履行

我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了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的義務,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問題較多:一是有的短期來華工作的外籍人員流動性大、逗留時間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資企業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是外籍人員,由於語言不通,對我國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繳的難度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員在多處取得收入,對一些未達起徵點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税務機關較難稽核;四是來源於我國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納税人如不主動申報,其工作單位無法實現代扣代繳。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隱蔽

外籍納税人在華工作期間的收入,只要是在華企業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實現代扣代繳。而有些情況下,則很難足額徵收。如有些外籍納税人只從在華工作的企業裏領取一小部分工資或不領工資,另外大部分工資或全部工資及獎金津貼等均從境外的總公司領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擔並支付的收入漏徵現象較普遍。

4、偷逃税現象較普遍

在個人所得税的實際徵管工作中,外籍納税人偷逃税現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納税人只申報在我國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報的現象;二是有些外籍納税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税時,除按《個人所得税法》的規定扣除費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費用項目,如在其本國交納的商業保險等;三是有些外籍納税人對在華取得的收入不主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税,而是採取能躲則躲、能拖則拖的辦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納税義務;四是有些外籍納税人還利用減免税政策,讓其受僱的在華企業為他們多列或虛列應屬個人收入性質的住房、伙食、旅行費用等。

5、信息不暢

有的外籍教師來華講課,所到的大專院校、中小學或幼兒園根本不向税務機關報備,税務機關對這些外籍人員來華工作時間的長短、收入的多少及報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資料無法準確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藝人員來華停留時間較短、流動性大,特別是一些比較小的演出團體在飯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場地的單位不向税務機關報備,税務機關就無法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管理

1、進一步完善税法,明確納税主體。建議在保留“住所”概念作為税收居民判斷依據的同時,引入一些客觀、量化的判定條件。例如可根據個人家庭情況、國內資產、經濟利益關係等客觀生活關係,制定出如停留天數、工作情況、是否有家人隨同、資產狀態等具體判定標準。

2、多渠道開展税法宣傳,引導外籍人員納税。税務機關需對有外籍人員任職的企業上門進行税法宣傳,講解税法規定、輔導納税申報,在外籍人員出現頻率高的出入境部門、海關、銀行外匯管理窗口等,放置英文版的税法資料,使外籍人員能準確瞭解税法規定。

3、各地税務部門加強協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必須打破區域間信息不能共享、信息不對稱的壁壘,建立起高效快捷、開放式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依據外籍個人的護照號碼在多個企業、跨區域查詢,實現外籍人員在所任職的多個企業所屬的主管税務機關信息共享,及時瞭解外籍個人是否已在境內繳納税款、履行了納税義務。

4、完善納税申報報送外籍人員信息制度。探索建立外籍人員個人“一人一檔”的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僱傭外籍人員的企業,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後的規定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並協助税務機關建立外籍個人檔案。而且在對外籍人員納税申報的同時報送外籍人員情況和外籍人員護照出入境記錄。一個企業在一個年度內至少報送外籍人員信息一次。對不如實申報的企業實施檢查,嚴肅處理,從而對其他有類似問題的企業起到威懾作用,督促其他企業遵守税法,自覺申報。

不僅是我國還是其他任何國家的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徵管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實施起來非常麻煩複雜,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完善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的管理,比如完善外籍人員的信息、完善外籍人員的税法等等,外籍人員越來越多,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税税收也將是一個複雜且漫長的工作,需要解決好可能遇到的所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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