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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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税收都是民生大事,税額也是國庫的重要來源之一,這樣才得以國家進行重要的建設。而對於國家税收的一些事項,很多個人從事者是不清楚一些注意事項的,這樣就會造成漏税的事件發生。那麼在法律上,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處理。

法律上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處理

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處理?對納税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其計算公式如下: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税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 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税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報納税人每月應納的税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税款,按年計算,由納税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納税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税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税款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個人所得税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税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税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税務機關報送納税申報表。

《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税款項時,應當依照税法規定代扣税款,按時繳庫,並專項記載備查。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計算應納税所得,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税款。如果在一個月內取得兩個月的工資,應當合併計徵個税。但如果屬於補發工資的情形,建議攜帶相關資料向主管税務機關説明情況,經批准後分解到所屬月份代扣個税。

以下地方規定供參考:

《大連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調整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大地税個〔1997〕第101號)第一條對納税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或補發調整工資徵税問題規定,鑑於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税務機關審核後,可按照納税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廣東省關於對補發以往月份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粵地税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税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税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 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關於補發工資有關個人所得税政策問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第一條規定,對於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税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二條規定,對由於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供書面説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徵個人所得税。

第三條規定,對於納税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四條規定,對於企業發放的具有考核性質的工資,如年終加薪、績效工資等不適用上述政策規定,應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税務局關於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税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地税字〔2011〕203號)同時廢止。

綜上所述,對於法律上有關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如何處理的方法,從小編整理的資料中可以看出,對於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税,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到所屬月份進行補發工資的税收處理,小編也給出了相應的計算公式,以便您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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