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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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規定是什麼?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規定是什麼?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規定是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沒有發票不能税前列支。指按照税法規定,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負責對納税人應納的税款進行代扣代繳的一種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税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代為繳納。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的税源實行源泉控制。

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範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徵收營業税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税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票並繳納税款(8%左右),公司憑對方的發票支付並在税前列支。沒有發票不能税前列支。

二、用人單位代扣工資的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因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在當代社會目前為止,我們國家用人單位規定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在進行這些保險的繳納過程當中,同時對於勞動者來説,他也需要有一定的個人所得税的繳納,如果達到了徵税的税額要求,並且用人單位會直接的對公司進行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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