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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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股權轉讓的時候,是需要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税的,而且,我們是有一定的徵收範圍和計税依據的。那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徵管範圍都包括哪些呢?計税依據是什麼樣的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依據的介紹。

股權轉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範圍

一、股權轉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徵管範圍

67號公告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税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税務機關。被投資企業應當詳細記錄股東持有本企業股權的相關成本,如實向税務機關提供與股權轉讓有關的信息,協助税務機關依法執行公務。

同時,67號公告對股權作出界定:股權,指自然人股東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此外,67號公告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別規定的股權轉讓,不適用67號公告。

二、計税依據

6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下列7種情形屬於股權轉讓的行為:出售股權;公司回購股權;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户;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以股權抵償債務;其他股權轉移的行為。

67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計税依據,即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合理費用,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税費。

三、確定原則

67號公告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併入股權轉讓收入。納税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67號公告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對股權轉讓收入的確定原則作出規定,即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另外,67號公告對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作出了明確。

四、核定方法

67號公告第十四條列舉了股權轉讓收入的核定方法:

——淨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產或股權對應的淨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資產佔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納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税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類比法。如果主管税務機關無法按淨資產核定法,確認股權轉讓收入,可按類比法確認收入。即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其他合理方法。如果主管税務機關按淨資產核定法和類比法確認股權轉讓收入,存在一定困難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我們要注意,在進行代繳的時候,法律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股權轉讓相關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股權轉讓的有關情況報告主管税務機關。另外,上文中還得繳納的依據做出了説明,大家可以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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