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税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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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税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税義務人必須履行嗎

(一)關於扣繳義務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凡支付個人應納税所得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社團組織、軍隊、駐華機構、個體户等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税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税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税人是否屬於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税税款。就股權轉讓而言,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轉讓價款,轉讓方有義務代扣代繳轉讓方轉讓股權應支付的個人所得税,主管税務機關為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

(二)未履行代扣代繳的責任

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規定,若扣繳義務人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款的,將分情況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1、納税義務人拒絕繳納的,扣繳義務人應向税務機關報告,説明納税人拒絕繳納的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由納税機關向納税義務人追繳。納税人拒不繳納的,由税務機關根據徵管法第40條的規定採取扣繳銀行存款,查封、扣押並依法拍賣與應繳税款相當的財產。

2、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税款的:

(1)依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並無補繳税款的義務,欠繳税款將由税務機關向納税義務人追繳,但税務機關可以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税款50%—300%的罰款;

(2)主動向税務機關補繳應代扣代繳的税款,然後通過司法途徑向納税義務人追償。

因此建議:受讓方出具股權轉讓方繳納税款的承諾函,向税務機關説明納税義務人拒絕繳納税款並導致受讓方未能辦理扣繳登記的相關證明文件,申明系轉讓方的原因導致税款未能及時繳納,要求税務機關根據徵管法第40條的規定對轉讓方採取税務保全和強制措施追繳税款,從而免除受讓方的税法責任。

(三)關於税務登記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税務登記分為須工商登記的變更登記和無須工商登記的變更登記,無論何種變更登記,均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發生變更事項後的30日內辦理税務變更登記。

對於納税人提交的變更登記證件、資料,符合規定的,税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税務登記。

根據《税務登記管理辦法》,因投資方變更辦理税務登記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1、原税務登記證件原件(正、副本);

2、加蓋公章的《變更税務登記申請表》;

3、營業執照;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

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所得税的內容,我們知道,根據規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必須履行其責任,否則税務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罰款。此外,辦理税務變更登記的申請人為目標公司,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義務的為股權轉讓受讓方。小編講述的內容就是這些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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