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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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用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嗎?
臨時用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税法》規定,發放工資或支付勞務費的單位都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扣税的計算方法和結果不一樣,作為單位的臨時工,可以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費一般是非工資性收入或自由職業者的收入。
相關法律規定:《個人所得税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實行個人所得税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税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二、臨時用工單位是籤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臨時用工單位是籤勞動合同。
1、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名詞,《勞動法》實施並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中,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
2、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其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由於臨時用工簽署的也是勞動合同,故此職員與單位的關係受到《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的保護。如果此類臨時工人每月工資高於五千元,那麼單位需要先按照既定的税率扣除税額之後,再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