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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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勞動法的不斷普及,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都知道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保障自己權益的最大途徑,那麼如果勞動者處於試用期的階段,還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按照規定,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就必須要簽訂合同,所以試用期也要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要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一、試用期需要籤勞動合同麼

在勞動關係中,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的考察期,一般適用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法》和《勞動法》的配套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對試用期都有明確的規定。

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就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期限應包括試用期。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規範制定的《合同書》的文本中,就有雙方約定合同期限內試用期的條款。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造成勞動者損失的,用人單位同樣要負賠償責任。

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

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企業本來是想防止被“套牢”,實際上恰好被“套牢”,因此,此種做法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二、如何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限,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但是試用期必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為了相互瞭解對方的情況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應當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是否要在試用期內簽訂合同,勞動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也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拒絕簽訂,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等手段進行維權,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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