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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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嗎?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僅僅可以單方面無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企業並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需要在試用期限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企業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企業有責任舉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試用期內企業並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需要在試用期限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和企業就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企業有責任舉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加入工作之前,通常情況下都是會有一個試用期限規定的,如果在試用期內發生了一些違法違紀的現象的話,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的話是可以辭退勞動者的,還有就是如果發現勞動者並不符合自己的招聘錄用的條件,也是可以對勞動者進行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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