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同一種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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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同一種合同嗎?

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同一種合同嗎?

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種合同。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

二、相關內容拓展

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範範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係是代理合同關係,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範範圍。保險代理合同關係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民法典》、《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係,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

保險代理關係有別於勞動關係。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代理關係與勞動關係兩者在法律性質及地位上存在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

1.保險代理人以獨立的主體身份充當保險公司與客户的中介,具有獨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存在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法律上從屬於保險公司,無獨立法律地位。

2.收入方式上,保險代理人的收入是向保險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續費,無固定工資,不享受職工福利待遇。

3.國家對保險代理人和公司職工的税收政策不同:對本企業僱員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只徵收個人所得税。代理人,應先交納營業税,然後按應計個人勞動報酬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税。

保監會新規有利於促進保險代理人制度進一步完善。

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問題之前經常產生誤解,大家經常認為這兩份合同可以合併成同一種或者是可以互相替代,但是近些年銀監會對於該領域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明確表示公司不得強迫員工簽訂保險代理人合同,及時自願簽訂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強調二者不可互相替代。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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