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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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怎麼辦

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怎麼辦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要約邀請,又稱為引誘要約,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之規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於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開發商存在虛假售樓廣告、未按實宣傳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虛假宣傳免責條款有效嗎

某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規定,甲方(開發商)在本合同簽訂之前對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關事項以及文字、圖片、模型、口頭描述等方式所作的廣告宣傳和印刷品僅為邀請,不具有要約效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之明確約定的內容為準。

儘管法律對什麼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麼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説法。但從廣告法的內容來看,房產開發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因此,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做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合同義務來對待。但上述條款排除了開發商所做商業廣告等成為要約的任何可能性,為其進行虛假宣 傳、欺騙消費者提供了方便。

對於開發商在售樓的時候發佈的廣告,則一般是認為要約邀請,其中的內容也是算作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因此要是開發商發佈虛假廣告的話,那麼此時就需要實際承擔違約責任了。作為購房者,一旦發現開發商存在虛假廣告的行為,就可以依法要求其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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