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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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區別是什麼

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區別是什麼?

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區別是:

1、共同之債雖可準用連帶債務之規定,但這僅是因為給付不可分,而非實質上有連帶關係,因此,當給付變為可分時,即成為可分債務。而連帶債務不問給付可分不可分,當事人之間均為連帶關係;

2、共同之債不可部分履行,連帶債務可以部分履行;

3、對連帶債務,由於當事人之間有連帶關係,所以,就一債務人發生之事項,如履行、免除、抵銷、混同、請求等,有絕對效力,而對共同之債,除履行外,僅有相對效力。

法律依據: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二、連帶之債的種類

1、個人合夥債務

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對外所負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清償債務;同理,每一個合夥人對於合夥組織的對外債權都享有連帶債權,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全部清償。

2、合夥型聯營

聯營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獨立的法人資格,各方共同出資另組聯營組織,即合夥組織或者合夥企業,聯營企業盈利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進行分配,聯營虧損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指在代理關係的三方當事人中,由其中的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並且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負有承擔全部責任的義務。

連帶之債與共同之債的區別是很大的,雖然共同之債可以適用於連帶之債的相關規定,但是共同之債不等於連帶之債。並且連帶之債只有在相關規定或者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否則沒有規定或者協商的情況下適用於按份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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