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失信公司法人受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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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誠信社會,法律提倡人人要講誠信,如果公司或者個人借錢不還,被追債方告上法庭,法院會判決借款方還款並強制執行,嚴重者還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那麼,法律有規定失信公司法人受限制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知識,為大家解答疑惑。

法律有規定失信公司法人受限制嗎?

一、“失信者黑名單”是它通俗的叫法,其實也叫老賴黑名單。

據調查顯示,目前已經進入黑名單的總數已經高達180多萬企業和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佈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同時規定,失信被執行人是公司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規定的高消費行為。在民事活動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限公司以其財產範圍為限,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的債務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無權查封其個人賬户。

但是,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公司沒有財產履行債務,同時,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法定代表人轉移公司資金到個人賬户構成抽逃註冊資金,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户的錢就是有限公司的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為被執行人,從而對其個人賬户採取凍結措施。針對目前對單位失信被執行人及其負責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單位財產與負責人個人財產混同消費現象大量存在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調研,適時對《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修改。

為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出台了《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佈,並可以採取新聞發佈會或者其他方式對本院及轄區法院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為確保公佈信息的準確性,人民法院對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公佈其多數身份證號碼,對失信被執行人法人公佈其組織機構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各級人民法院根據社區居民和農村村民接受信息渠道的特點,除通過網絡、電視、廣播、報紙等媒體公佈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外,還利用廣場、步行街LED屏幕滾動播出失信被執行人資料,並在各個社區、村莊發放資料,讓羣眾在第一時間識別身邊熟人中的失信被執行人,利用熟人社會的道德評價壓力,對失信被執行人形成“天羅地網”式的信用懲戒威懾。

二、關於失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進失信名單嗎的回答為法定代表人可以其他人員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佈的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一旦公司失信,那麼法人代表將被限制高消費和在其他企業任職。如果法人代表轉移公司財產或者抽取公司資金而不還清債務,那麼法院會調查證據,凍結法人個人資金賬户。法律有規定失信公司法人受限制嗎?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後會有一個具體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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