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法規章程制定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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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運作的法律依據之一,它約束着各個股東的權利,在股東之產生矛盾時配合國家法律有解決問題的作用。公司法律法規章程制定規定是什麼?法律規定各個公司可以在不違反總體法規的情況下制定適用於自己公司的章程,在制定時也要遵循一套規定,那麼都有哪些規定呢?以下是參考資料:

公司法律法規章程制定規定是什麼?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性質、功能

(一)公司章程的基本概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或是指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股東在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

(二)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准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准;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也不能獲得登記。

(三)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係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

(五)公司章程是公司和自治規範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五)正確認識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鑑於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範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後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二、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可能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和章程內容的瑕疵,對於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我國新公司法在25條和82都有具體的規定:

(一)新《公司法》25條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 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註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9、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二)新《公司法》82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範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6、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4、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9、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2、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股東簽字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於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一)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並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二)公司章程使股東受約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後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係,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三)公司章程使股東相互之間受約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係,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四)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受約束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

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如日本《商法》第 166條第 (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

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祕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是最基本的交涉、管理依據、設立條件。在公司發展過程中,有必要做出對章程合適的修改,以配合經營發展。法律規定了章程應該寫明的條款,要求明確公司信息、功能、對高層領導的約束。關於公司章程,有法律糾紛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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