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居間合同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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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間合同委託人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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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委託人違約有什麼責任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的形式,比如説違約金和定金責任。居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的約定,這樣,即便日後發生了糾紛,也可以依據合同條款約定的違約責任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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