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居間人牽線搭橋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如何支付居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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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居間人牽線搭橋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如何支付居間費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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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居間人牽線搭橋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如何支付居間費?

經過居間人的居間行為,使委託人與第三人或者委託人之間的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有以下幾點需要説明:第一,合同必須成立。合同沒有成立時,居間人不能請求支付報酬。但居間合同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委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有時就會出現居間人已經進行了居間行為,而委託人為了逃避支付報酬的義務,解除了與居間人之間的合同,然後再與居間人介紹的第三人訂立合同。這種“過河拆橋”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果事後居間人知道了此情況,仍有權要求委託人向其支付報酬。第二,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合同成立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居間人無權請求支付報酬。如果已經支付了報酬,給付居間人報酬的委託人有權請求居間人返還該報酬。第三,居間人促成了合同成立,但委託人與居間人沒有對報酬問題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報酬問題進行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居間人付出的勞務合理確定。第四,報告居間,原則上由委託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因為居間人只是向委託人報告了訂約機會,例如甲委託乙尋找一個買家,乙為其尋找到了丙,而由甲向丙發出要約,經過甲和丙雙方的磋商,訂立了合同,這時應當由甲向居間人乙支付佣金。如果是乙代甲向丙發出了要約,丙同意後,乙又將丙的承諾傳回給了甲,這種居間行為屬於典型的“一手託兩家”,即屬於媒介居間,在這種情況下,乙應得的居間費(佣金)原則上由甲和丙平均負擔。但也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所收取的佣金,按照這一行的交易習慣,就由承租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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