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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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主要是:
1、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進度支付工程價款;
2、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3、須在從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行使。
實踐中,發包人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情況很多,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卻是非常困難的。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