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5W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