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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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如何行使?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286條規定,認定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二、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怎麼獲取

1、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所以,在發包方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承包方在6個月內起訴並未超過時效。

2、雖然該建築上設有抵押權,但是該抵押權不能對抗工程款優先權,只有購房的消費者可以對抗。所以在購房消費者得到賠償之後,工程款優先權可以行使,且在抵押權之前。如果拍賣後的價款僅能賠償購房消費者的,那麼之後的權利都無法補償。

三、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何時能兑現

1、我國《合同法》第286條關於"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律規定實踐中難以操作與其他擔保物權相比,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性質界定不明確。有關人士呼籲儘快出台相關司法解釋,以保護建築企業的利益。

2、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3、就傳統民法理論看,建設工程合同就是承攬合同,國外許多立法均將工程建設納入承攬範疇,適用承攬的一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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