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預付款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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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預付款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工程預付款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工程預付款撥付的時間和金額應按照發承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執行,合同中無約定的宜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1)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2)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3)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並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4)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二、如何約定施工合同中的預付款

1、工程預付款的額度

建築工程的預付款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建築(包括水、電、暖、衞等)工程工作量的50%但也不能低於30%,大量採用預製構件以及工期在6個月以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比例。安裝工程一般不宜超過當年安裝工程量的20%,安裝材料用量較大的工程可以適當增加。

2、工程預付款的扣回時間和方式

工程預付款應在工程開工後完成工程量達一定比例時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扣回或折抵進度款。折回或折抵的方式與比例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約定:“在完成年工程量總造價××%(以發包方代表簽字確認的工程量報告為準)後的每月裏,按每月工程進度款的××%扣回。在完成年工程量的××%扣完。”

3、運用擔保手段降低風險

工程預付款支付的時間一般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為了能讓工程預付款全部用於工程中而不被挪作他用,防止承包方收到工程預付款後不能按時進場施工,發包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工程預付款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的辦法。比如,規定特定的查帳方式或要求承包方提供購買材料的合同和發票等。另外如果支付的工程預付款數額較大,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承包方接受工程預付款的同時向發包方提供銀行保函。當然,承包方也可以向業主要求出具支付保函。

一般來説,承發包雙方如果能按以上三點要求,對工程預付款的數額及扣回方式進行合理約定,並能夠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這些約定,發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的風險和承包人被拖欠工程款的風險都是可以降低到合理的程度。

三、工程預付款的撥付

預付備料款的額度,由合同雙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確預付備料款計算的理論公式:

預付備料款=合同價款×預付備料款額度

備料款數額=全年施工工作量×主材所佔比重÷年施工日曆天×材料儲備天數

備料款的數額,要根據工程類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和供應方式等不同條件而定

一般建築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包括水、電、暖)的30%;安裝工程不應超過工作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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