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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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賠,一般是指承包商依據合同對由於非自身的原因而導致的工期延誤向業主提出的工期順延要求。

工期索賠的依據有哪些?

一、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

承包商向業主提出工期索賠的具體依據主要有:

(1)合同約定或雙方認可的施工總進度規劃;

(2)合同雙方認可的詳細進度計劃;

(3)合同雙方認可的對工期的修改文件;

(4)施工日誌、氣象資料;

(5)業主或工程師的變更指令;

(6)影響工期的干擾事件;

(7)受干擾後的實際工程進度等;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20-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第7.5.1項規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下列情況導致工期延誤和(或)費用增加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延誤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費用,且發包人應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許可、批准等開工條件的;

(3)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的;

(4)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的;

(5)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或竣工結算款的;

(6)監理人未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其他情形。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計劃開工日期開工的,發包人應按實際開工日期順延竣工日期,確保實際給期不低於合同約定的工期總日曆天數。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需要修訂施工進度計劃的,按照第7.2.2項[施工進度計劃的修訂]執行。

以上便是工期索賠的依據有哪些的內容,以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0201)確定的可以順延工期的條件,如果建築工程在日常工作中,為了我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好工期進度計劃,一般情況是不會延誤工期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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