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索債型從輕辯護的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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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索債型從輕辯護的依據有哪些?

一、非法拘禁罪索債型從輕辯護的依據有哪些?

1、主觀方面:如果行為人主觀上確實是為索取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不管債務能否查清或者根本不存在也不論合法與否,只是行為人認識錯誤的,仍然應當認定行為人係為索取債務而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客觀方面: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表現為持續性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在行為手段上,可能是單純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可能在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過程中實施毆打、侮辱、虐待或者捆綁等行為。

二、司法實踐中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債務類型:

1、合法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被告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但在進行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才用了非法途徑,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

2、非法債務。被告人與北被害人之間存在債務,但該債務系賭債、高利貸或者嫖資等法律不予保護的非法債務,行為人為此類債務而實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系事出有因。只要債務是客觀存在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也應確認行為人主觀上的索債目的。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有明確規定。

3、數額超過實際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合法或非法債務,行為人為索取債務對被害人實施了扣押、拘禁行為,但行為人在追索債務的過程中,索取的債務數額大於實際存在的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當從被告人的真實主觀犯意出發進行分析判斷。如果被告人主觀目的是為了索取債務,而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其之所以超額索取,可能是在對債務範圍、數目的理解、認定上存在異議,主觀惡性並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仍然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4、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的債務。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缺乏足夠的證據予以查清,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出發,債權債務關係因被告人舉證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確實受到了損失,但該損失與被害人的言行並無明確的因果關係,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實際的債權債務關係;或者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實際上並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行為人誤認為被害人與之有債權債務關係。以上幾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仍是為了索取債務而對被害人實施扣押、拘禁等行為,因此仍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同時確認其主觀上的索債目的。

因索債而對當事人進行非法拘禁造成非法拘禁罪的行為顯然是違法的,在法院審理判決的過程中,辯護人可以根據犯罪事實和法律適用等情況進行從輕辯護,這是合法的。一般情況下,應當結合產生犯罪事實的被動因素和非主觀性進行辯護,以期法庭作出有利於本方當事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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