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浙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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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浙江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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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質量管理則是建設工程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若是質量出了問題,那麼這個建設工程就是不合格的,而要是成了豆腐渣工程,不僅工程不能交付,對人們的生命安全也是危險的,下面小編就來説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浙江的有哪些規定。

一、浙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哪些規定

依據《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章 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業主和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商及建設監理機構建立質量責任制,及時查處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提供情況的監督。禁止任何機關、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單位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

第三十四條 質量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可由省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通、水利、電力等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實行監督、指導、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質量監督計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業主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工程質量監督計劃,確定符合條件的質量監督人員,落實質量監督人員崗位責任制,並通知業主和承包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的質量監督人員應由具有工程質量監督的專業知識和設計或施工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擔任。

第三十六條 質量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設計文件以及質量驗評標準,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質量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應做好監督記錄,建立監督檔案。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施工承包商違反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和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或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有權責令施工承包商立即改正。

第三十七條 質量等級核定建設工程質量等級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接到業主質量等級核定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質量等級核定,核驗合格或優良的,發給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或優良證書;核驗不合格的,責令業主組織施工承包商返修、拆除或重建。

第三十八條 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規定向申請質量監督的業主收取一定的費用。具體標準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批准。

二、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鑑定

施工質量鑑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會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一是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施工質量鑑定屬於現狀檢驗,鑑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准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受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後採用檢測方法進行復查。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鑑定依據。

問題是發生方式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其方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優良工程,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成為鑑定的關鍵。從工程實踐來看,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採信,要鑑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鑑定人員在接受委託時最好讓原、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異議的部分加以確認,將方式質量的異議範圍儘可能縮小,並由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對於單純的施工質量鑑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工程鑑定,確定是否合格。

依據《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鑑定時,還要注意鑑定的時效性問題。《方式質量驗收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於竣工後多長時間以內,一般理解應該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質量糾紛是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生的,更有爛尾工程因糾紛拖延了很長時間,遠遠超過正常工程從竣工到驗收的時間間隔。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標隨時間會發生變化。幾何量如鋼筋間距、結構構件尺寸、混凝土蜂窩等一般不隨時間變化:混凝土、鋼筋、沙漿等材料強度一般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而砌體、混凝土的裂縫。鋼筋的鏽蝕(屋蓋沒有完工、粉刷層未作)則與時間有很大的關係。

在建設工程中,追求速度不該看的過於重要,建設工程的質量才是應該放在第一位,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也是需要相關政府工作單位和工程單位來嚴格監督的,若你對此還有疑問,也可以諮詢相關律師詢問更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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