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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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有哪些?

隨着近些年經濟的飛速發展,建築工程項目也不斷增多,相應的建築安全問題也是大家關注的問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制度的設定是必然要堅持的,我國關於工程制度監管有哪些呢?在下文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我國在建設工程質量方面所建立的相關條例,工程質量建設是必要的把關,涉及民生安全等多項問題,加強監管力度利於建設強大的祖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經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1月30日發佈起施行。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全文共九章八十二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具體的完整的條例大家可以參照條例,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工程建設是比較重視的,建設工程關乎民生,關乎經濟發展,質量把關少不了,樹立相應的法律條款有利於規避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現象,提高建設者的責任心,也推動着經濟社會的建設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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