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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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要簽訂很多不同的合同,比如説購買保險時簽訂的合同,交易款項中的合同等等,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近些年隨着建築工程的發展,在建築工程中籤訂的合同也被更多人所熟知。那麼工程質量責任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工程質量責任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有什麼

一、承包人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允許施工合同解除的情形

(一)發生不可抗力時合同的解除;

(二)合同的協商解除;

(三)當事人違約時合同解除:

1、合同當事人乙方的其他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合同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個大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工程質量責任合同中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承包人的責任和發包人的責任。在涉及到建築工程的問題時,我們應該簽訂有效的合同,這樣可以保證我們的權利,規避不必要的風險。在簽訂合同後,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辦事,不能違約,如果違約的話是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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