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法律法規中發包、承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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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發包管理

工程發包法律法規中發包、承包條件

發包管理內容主要有:工程建設報建制度;發包單位和個人應具備的條件;發包工程勘察設計的條件;發包工程施工的條件等。

1.工程建設報建制度

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下達後,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須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使政府瞭解固定資產投資和工程建設情況,以便制訂政策,調控建築市場供求,這是管理建築市場的龍頭。

2.發包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

有與發包的建設項目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②③條條件的,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監理、諮詢單位等代理。

3.發包工程勘察設計應具備的條件

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已獲批准;

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手續;

具有工程設計需要的基礎資料等。

4.發包工程施工應具備的條件

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准;

工程項目已列人年度建設計劃;

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有關的技術資料;

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築材料、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建設用地的徵用已經完成,拆遷已符合工程進度要求。

5.關於工程發包的管理

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都必須發包給持有營業執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施工企業。

建設工程的發包分為招標發包和直接發包,如果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佈招標公告。招標工作中開標、評標、定標均由建設單位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招標工作要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加上設備採購均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上述任務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徵得承包單位的同意。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工作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進行其他非法活動。

二、工程承包管理

工程總承包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等都必須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或產品生產許可證、開户銀行資信證明等證件,方可開展承包業務。承包方必須按照其資質等級和核準的經營範圍承包任務,不得無證承包或者未經批准越級、超範圍承包。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進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沒有出廠合格證或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不準在工程上使用。

承包工程施工不得非法轉包,不得利用行賄、提供回扣或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對違反發包和承包方面有關法規的,均要受到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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