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發包與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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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應交給有資質的建設單位,即發包方。承攬建設工作的一方,即承包方,因面臨多重風險如轉包、質量問題、事故、拖延等,雙方應在簽署合同時明確各自責任、原則。一旦發生糾紛,按合同約定和相關法規處理。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各有哪些職責?本站小編整理了以下規定:

工程發包與承包方的責任有哪些?

一、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概念

(一)建築工程的發包 

相對於建築工程的承包而言,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並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

(二)建築工程的承包

相對於發包而言,是指具有從事建築活動的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設工程任務,並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

主體:

發包: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

承包: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

客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工作;

內容:圍繞客體形成的權利、義務

性質:法律行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建築工程的發包與承包的原則

(一)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實行以招投標為主,直接發包為輔的原則;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等競爭原則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公開:招投標活動的信息公開、程序公開、評定標的公開、方法公開。

公正:嚴格按三公開原則,公平對待每一投標者。

平等競爭:投標方也要以正當手段開展競爭。

(二)禁止雙方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

確定合同價款的原則

發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

(三)建築工程發包

發包的方式:兩種

1、直接發包

範圍:不是用招標,法律法規為要求

方式:直接鑑定承包合同

內容:將建築工程委託給承包方

地位:

是一種補發發包方式,困難以展開公平競爭。

2、招標發包——引入競爭機制

概念:由建設單位設定標的並編制反映其建設內容與要求的合同文件,吸引承包人蔘與競爭,依照特定程序擇優達成交易並簽約,按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交易行為和方式。

形式:3種

3、公開招標(又稱競爭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投標。

特點:通過媒體公告; 承包商得到公平競爭機會;業主在較大範圍內進行優先選擇;

4、邀請招標(又稱選擇性招標)

是指招標人以招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議標——不是法定招標方式

特點:對象不少於兩家;範圍:嚴格限制;優缺點;有投標,無開標評標;有協商性,無競爭性。

二、項目發標前準備工作——工程報建

(一)概念

時間:立項後發包前

內容:辦理擬建工程情況的申報備案;

目的: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信息,以備核定發包方式。

報建意義:未報建項目,不得辦理招標手續和施工許可證,其他單位不得承接設計和施工。

三、發包的行為規範

發包方式須合法;

須將工程發包給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

發包形式的規定

提倡總承包

全項總承包(交鑰匙承包)

分項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採購、分項

作用:有利於綜合協調,強化工程的統一指揮和組織管理

四、禁止肢解發包

肢解發包的最小範圍

勘察設計為一個“單項工程”

施工為一個“單位工程”

禁止肢解發包的建設工程業務

單項工程的設計業務

單位工程的施工業務

限額以下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

丙級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包的勘察、設計業務

勞務分包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包的施工業務

五、關於建設材料、設備的採購

(一)建築材料使用許可制度

建材生產許可證制度;建材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建材產品推薦使用制度;建材進場檢驗制度

未經檢驗而直接使用了質量不合格的材料,設備及購配件的施工企業承擔相應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方式的選擇及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999),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承包人採購材料、設備的法定要求,及其經濟責任的承擔。

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不得限定發包單位將工程發包指定的承包單位

(二)行業保護:成立名為本系統的招標管理機構

地區封鎖

行政非法干預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方式

三、建築工程承包

(一)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

資質證書的概念

資質等級類別、級別證書

——是權利證、准入證、是水平證。

承包單位的資質管理

不得越級承攬工程,不得出借或借用。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制度

《建築法》規定的承包方式分類

按承包內容不同:

交鑰匙總承包

分項總承包

按承包對象的組織形式

單獨承包

聯合承包

(三)聯合承包制度

條件:就是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

責任分擔:

對外推選承包代表人並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分享利潤、分擔責任並有連帶性

以聯合承包方的資質等級低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四)建築工程分包制度

分包應遵守的條件

分包概念

發包人: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企業)

分包內容:將自己承包工程的部分分包出去

形式:簽訂合同

分包的限制條件

只能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分包的限制條件

(有合同約定;履行中認c招標文件中有依據)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

分包範圍必須合法——主體結構不得分包

施工總承包資質企業: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可以分包

施工專業承包資質企業: 勞務作業可分包。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總承包人任何責任與任務

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辦方須保證分包合同履行,並派出相應管理人員。

發包方不能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由發包方指定發包單位。

承包發包方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發包方也應尊重承包方,同樣不能隨意直接分包工程。

一個工程的施工承包應是同步協調的整體,失於承包方的統一協調、部署,分包單位難以完成的工程。

承包方對需要承包的工程有優先承包權。

發包方直接分包,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延誤工程,質量瑕疵因由發包方承擔。

四、建設、總承包與分包單位之間法律關係

(一)三單位之間的合作關係、合同責任

就承包、分包的工程有合同關係才產生合同義務責任,由承包合同法律行為產生。

(二)總承包、分包企業對建設單位的連帶責任

就分包工程存在的連帶責任由《建築法》法律規定產生

(三)連帶責任的理解

概念:義務人負有共同義務或對共同義務不履行而應共同承擔的法律後果。

對合同義務→連帶實際履行

方式:

對侵權→連帶賠償

五、關於轉包的禁止規定

(一)定義:

指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倒手轉讓給他人,不對工程承擔技術、質量、經濟等法律責任的行為;

危害性:

承包方擅自變更合同主體,單方面推翻投標活動成果,侵害發包人的合法權益。

(二)轉包的表現形式

將全部工程轉包

將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

違反分包規定

將工程主要部分或半數以上單位工程轉讓,將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資質掛靠:與轉包形式不同,性質相同:

無資質條件掛靠到有相應資質的公司名下

被掛靠公司對工程不進行任何管理,只收取管理費。

補充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違反《建築法》關於發承包規定的屬於無效合同。

2、對於這類合同糾紛,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以支持。

3、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範圍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法院不予以支持。

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有如賣方和買方一樣,是相對而言的,雙方共同完成一項建築工程,發包方進行具體施工,承包方通過多種方式進行招標選擇施工方,確定後只有報建項目可繼續施工。經過設計、採購、動工等繁瑣漫長的施工程序之後,就可檢查驗收了。過程中禁止發包方將工程轉給他人。出現糾紛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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