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備案合同可以更改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可以更改。依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通知要求,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施工合同備案的事項,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而建設施工合同在雙方協商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修改。

建築施工備案合同可以更改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

精減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規的審批事項。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對於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減少審批前置條件,公佈審批事項清單。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發包方式。

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羣眾辦事的原則,對下級機關有能力承接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託下級機關審批。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監管制度,開展指導培訓,提高審批效能。

合併審批事項。由同一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者屬於同一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應整合為一個審批事項。推行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將消防設計審核、人防設計審查等技術審查併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推行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併辦理。規劃、國土、消防、人防、檔案、市政公用等部門和單位實行限時聯合驗收,統一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一出具驗收意見。對於驗收涉及的測量工作,實行“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

轉變管理方式。對於能夠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方式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協作事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時一併進行設計方案審查,由發證部門徵求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其他部門不再對設計方案進行單獨審查。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

調整審批時序。落實取消下放審批事項有關要求,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評價事項不作為項目審批或核准條件,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即可,其他評價事項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將用地預審意見作為使用土地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用地批准手續在施工許可前完成即可。將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報裝提前到施工許可證核發後辦理,在工程施工階段完成相關設施建設,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宜。

推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清單及具體要求,申請人按照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已經實施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在部分工程建設項目中推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告知承諾制。

現在為了精簡審批事項施工合同已經不再需要到政府的建設部門進行備案,但是如果相關當事人他們已經在規則出台之前,就把合同進行了備案,那麼隨着工程的進展,出現了需要補充或者是需要修改的合同條約。原已經備案的合同依舊是可以進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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