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發包方不驗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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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發包方不驗收怎麼辦

一、建設工程發包方不驗收怎麼辦?

承包方應該學會利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於竣工日期不僅涉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還涉及質量保修責任和保脩金的返還時間,所以該日期的界定十分關鍵。為防止發包方惡意拖延驗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時,即應主動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竣工驗收報告》可以很簡單,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託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經完工並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二)款,承包方提交報告之日即可視為工程竣工日期。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説不清楚,由此吃虧的教訓太多了,實踐中碰到多個被建設單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沒有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但發現發包方在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則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三)款,發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視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證據,比如對外開業通知、營銷宣傳單、廣告冊等。

由於從工程完工到發包方擅自使用期間,通常還有一定時間差,這一段時間的耽誤也會給承包方造成損失;所以最可靠的辦法,還是在完工後立即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請發包方代表簽收;如發包方拒絕簽收,可用ems方式將《竣工驗收報告》掛號郵寄給發包方,不能因顧慮影響關係而不發函,畢竟對方拒絕簽收已經是一個誠信缺失的信號。如發包方收到報告後提出整改意見,承包方應及時整改,不宜因對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絕承擔質量整改義務,以免給對方留下藉口;整改完成後,應再次書面提請發包方驗收。

二、發包人的義務有哪些?

(一)不得違法發包的義務

發包人可以與一個總承包人訂立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幾個承包人訂立承包合同,但卻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二)接受建設工程並且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建築工程完成並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應當及時接受並支付工程價款。未支付價款的,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優先權,以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增付費用的義務

如果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期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就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四)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彌補措施以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實際損失和費用。

(五)組織工程驗收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發包人接到通知後應對及時檢查,沒有及時檢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過以上的資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對工程驗收是發包方應盡的責任,關於這一點,在當初的承包合同中就應該有所規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後,發包方不驗收,自己一方面可以與發包方進行協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確保工程質量,才不會影響驗收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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