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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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市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規定

瀋陽市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規定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築市場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使建築工程項目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施工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瀋陽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項目是指作為市場主體雙方交易對象的各類房屋建築、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工程項目可以是單位工程,也可以是羣體工程。

所稱建築工程項目管理(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是指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與建築工程相關的施工企業及有關單位派駐到項目施工現場的管理人員,以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為管理載體,根據工程項目內在規律要求,對建設的各類建築工程項目實行科學管理。

第三條 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對建築市場主體各方實行歸口管理,負責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四條 各區、縣(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按市、區分工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項目管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建築工程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六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具備完整的審批手續。包括項目立項計劃、工程報建、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證明、中標通知書、工程質量監督登記、工程承包合同、頂風管理監督登記、開工報告。

第七條 項目管理實施前,必須通過項目管理監督登記方可辦理工程開工報告組織施工。

項目管理監督登記內容包括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派駐的項目管理人員資質狀況、各項審批手續及施工準備等情況。

第八條 施工企業在投標過程中確定的項目經理必須經過項目經理資質管理部門認證,得到建設單位審查認可。

第九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工程項目管理中,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統稱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名稱由建築施工企業自行確定,掛牌管理。

第十條 項目經理部應設計劃統計、材料設備、勞動技術、質量安全、財務預算和勞動工資等專業管理崗位,負責各項專業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經理部的人員設置:三等工程項目經理部配備各類專業管理人員5一7人,其中3人以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二等工程項目經理部7~9人,其中5人以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一等工程項目經理部9人以上,其中2人以上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部的各類管理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持證上崗,其資質必須是省級專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專業技術證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具備建立項目駐場機構條件的,在立項計劃得到批准後,根據項目管理要求,組建項目駐場機構代表,按有關規定選派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項目駐場機構代表,配備項目管理人員;不具備建立項目駐場機構管理條件的建設單位,要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代理,履行和行使駐場機構在項目上的管理責任和權力。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法人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與項目駐場機構代表和項目經理簽訂項目管理目標責任狀。並按照工程項目的管理需要,簽訂授權委託書。

第十五條 項目駐場機構代表和項目經理不得隨意更換,確需調整和更換的,必須具備相同資質條件。調整項目經理還必須徵求建設單位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駐場機構代表、項目經理及專業管理須建立責任制和保證體系,制度要統一規範,各類專業管理人員必須按制度要求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超越管理權限,拒絕履行責任。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均須按有關規定開展項目管理評估,評估的結果作為評價項目管理各方工作業績的主要依據。

第三章 項目經理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以下簡稱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建築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理人建築工程項目施工的全過程均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管理中處於中心地位,對工程項目施工負有全面管理的責任。

第十九條 項目經理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除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外,還應做好材料設備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對工程項目施工進行有效控制,執行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説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三)組織工程項目施工預算,進行成本預測、成本分析和核算,保證成本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四)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五)做好項目管理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各種單位工程的費用台帳資料。按照各項消耗定額,嚴格計量;

(六)已完工的工程項目,在交付使用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七)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及竣工結算。

(八)組織協調與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的外部關係。

第二十條 項目經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項目經理,必須獲得(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全國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項目經理,必須參加國家建設部指定的瀋陽市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培訓點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項目經理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外埠過沈施工企業項目經理,在當地已領取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須到瀋陽市項目經理資質管理部門接受復駿;未領取資質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在徵得當地建築主管部門同意後,可在本市進行培訓考核,取得項目經理資格。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理的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其中一級項目經理由國家建設部認定註冊;二、三、四級項目經理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註冊。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項目經理資質註冊的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項目經理申報與資質註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項目經理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範圍是:一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一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二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二級資質以下(含二級)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三級項目經理可承擔三級。

資質以下(含三級)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四級項目經理承擔四級資質建築施工企業營業範圍內的工程項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理原則上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況下允許一級、二級項目經理同時承擔兩個工程項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理資質實行復查制度。每二年複查一次,由受檢項目經理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複查教、(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初,經資質管理部門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後,做出複查結論,並做好登記。

第二十七條 複查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在崗三種:

(一)項目經理履行項目管理合同,且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二)項目經理違反本規定,未能履行項目管理會同,發生過一起三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在市場執法檢查中出現三次(含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均為不合格;

(三)項目經理兩年在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擔任項目經理崗位職務的,為不在崗。

連續兩次複查結論為不合格者,降低資質等級一級。連續兩次複查結論為不在崗者,其資質證書作廢,需重新註冊認定後方可擔任項目經理職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遵守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做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在工作質量、施工現場等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的,由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工程項目管理優秀獎”,以此作為項目駐場機構代表和項目經理資質晉級依據。

第二十九條 對工程項目管理雙方不按規定辦理項目管理監督登記的,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在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對無各類審批手續、無內部管理合同、無授權委託書的工程項目,或項目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資料不健全的工程項目,限一週內補齊;逾期不補的,給予項目管理雙方通報批評、暫扣項目管理雙方代表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工程項目因管理不善,發生二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兩起三級重大事故的,撤銷項國駐場機構代表及項目經理資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工程項目雙方管理人員無資質證書上崗、越級超範圍管理工程項目及冒名頂替、偽造、塗改、出賣或轉讓資質證書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令其離崗、取消資質,並對企業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綜上所述,關於瀋陽市建築工程項目管理規定,是為提高建築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築市場主體各方的合法權益,使建築工程項目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施工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瀋陽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瀋陽市實際,制定的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蘇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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