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陰陽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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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程陰陽合同

建築工程陰陽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一些建築企業屈從於發包人的壓力而簽訂“黑合同”的情形較為常見。“黑白合同”的出現直接造成招投標流於形式,為了維護中標合同的嚴肅性,我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規定了,招標人與中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否則要給予相應處罰,同時中標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過法定程序。

與此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該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二、注意事項:

1、本條規定的適用範圍為經過招投標並中標籤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未招投標的直接發包即議標的合同,則適用合同一般變更原則,補充協議是有效的。

2、司法解釋中的結算工程價款既包括工程的計價方式(如綜合費率的約定)與總造價,也包括其他對支付工程價款產生影響的內容,主要有:

①工期的時限約定與獎罰;

②質量的獎罰;

③工程質量獎盃的獎罰;

④工程款的利息結算;

⑤工程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包括標化工程)、環境保護措施中的獎罰等等。以上相關事項的約定,陰陽合同有不同規定的,均以陽合同為準。

3、陰陽合同的形成時間通常有三種:

①陰合同簽訂在投標之前,承、發包方早就對合同履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協商,並在投標前就簽訂了施工合同,中標後簽訂的合同只不過是為了應付政府部門的監管的。

②陰合同是在中標之後陽合同已簽訂的情況下再行簽訂的,這種情況往往是承包方為了應對發包方提出的難題,為便於及時結算工程價款作出的妥協之舉。

③陰、陽合同在中標後的同一天形成,無法分清簽訂之先後。

無論陰陽合同的形成時間有什麼不同,只要當事人為達到逃避各級建築主管部門監管、不繳或少繳税款、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取得競爭優勢等不正當目的,就同一建築工程項目簽訂兩份或兩份以上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工程期限等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合同,這種行為是一種違反《招標投標法》規定,嚴重干撓建築市場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建築法》第18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法律規定”;《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一款:“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故對於訂立“白合同”之後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未經備案的變更“白合同”實質性條款的補充協議,不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變更的情形,屬於“黑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無效。

《解釋》為施工企業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施工企業不具備應有的法律意識,不知道或者不領會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缺乏糾紛發生前的事前防範和糾紛發生後的及時救濟措施,就會給自己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為此,建議施工企業在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如果接受發包方提出的墊資要求,則要將墊資條款寫進施工合同中,如果另行簽訂墊資合同或補充協議,則應及時報送備案。同時,如果施工企業堅持發包方支付墊資利息,則一定要在合同中對利息標準做出詳細約定。當然,施工企業還要注意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不要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在當前的建築行業中,施工企業往往會重視補充合同的簽訂、而忽視備案合同的簽訂,這樣就存在了極大的風險。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簽訂中標合同後,承發包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變更合同,但同時必須及時將合同變更的內容報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只有這樣,變更後的合同才會有法律效力,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才能通過備案後的合同得到有效保護。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建築工程陰陽合同的相關知識,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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