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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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審計流程:填寫審計資料交接清單並進行登記,進行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草擬審計通知書並簽發;對審計程序、質量、進度進行跟蹤檢查,核對工程項目;登記工程核定單,留檔留存;複核工程審計工作底稿,編寫工程結算審核情況報告;編寫財務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結案。
《審計法》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並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八條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閲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並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時,應當出示審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第三十九條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單位。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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