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偵委託審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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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流程一般可劃分為三個階段:審計準備、審計實施和審計終結階段,各階段又包括許多具體內容。

經偵委託審計流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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