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 - 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1W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為了自身權利和利益得到更好地保障,合同的應用也越來越普遍。那麼,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明確違約責任。為了給各位更好地講解簽訂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365律師小編就用《建築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作為例子簡單的為大家介紹一下。那麼建築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什麼內容呢?

合同承,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

一、違約責任的定義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雙方的違約責任的定義: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行為的後果直接導致對合同債權的侵害,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以合同債務為發生前提,具有懲罰和補償雙重屬性。《民法典》以嚴格責任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論違約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可以採用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判決或裁決,強迫違約人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停止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的,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違約行為;違約人也應當主動停止違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責令違約人停止違約行為。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違約人應依法向對方作出經濟賠償。賠償損失是典型的補償方式。

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根據性質不同,違約金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根據來源不同,違約金又可分為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定金罰則也是一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對於債權的擔保作用主要體現為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還可採取其他一些補救措施,包括:防止損失擴大、暫時中止合同、要求適當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擔保債權等。

根據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應當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建設,發包人應當及時檢查驗收並支付工程價款。無論是發包人,還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將構成違約行為。針對不同性質的違約行為,債權人有權依照《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要求違約的債務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建築施工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一)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針對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提出了三種具體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劃、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將導致勘察人、設計人支出額外的工作量,從而造成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為此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民法典》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在這裏發包人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民法典》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應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由於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而引起的工程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移給第三人使用,發包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文件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二)施工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1、施工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這些條件,如果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或工程進度款,發包人應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民法典》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如果出現發包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存在錯誤、發包人變更設計文件、發包人變更工程量、發包人未按約定及時提供材料和設備、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施工人無法正常作業等情況,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緩建,及時通知發包人並向發包人索賠損失。為此《民法典》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

隱蔽工程隱蔽後,如果發生質量問題,需要重新開挖,除去覆蓋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費。因此施工人在隱蔽之前,首先應進行自檢,然後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檢查合格後,施工人才能進行隱蔽施工。在隱蔽前檢查隱蔽工程,既是發包人的權利,也是發包人的義務。如果發包人接到通知後不及時檢查,施工人就無法進行隱蔽施工,發包人應承擔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民法典》第27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在這裏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賠償損失,施工人有權要求工期和費用索賠。

施工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工程建設後,取得發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權益。為此《民法典》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針對工程價款為施工人設立的優先受償權。通過這一法律設計,強化了對施工人合法權益的優先救濟和保護,為解決久治不愈的業主拖欠工程款問題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以上就是365律師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建築施工合同承,發包雙方的違約責任包括的內容。上述只是大概簡單地介紹了一下。簽訂合同時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違約責任和該承擔的義務。只要記住,要做到有法可依,合法,合理即可。做到按合同辦事,尊重合同精神。若發現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