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立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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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立項通常包括以下程序:首先由建設單位制作項目建議書,包括擬建項目地點的用地協議,建設資金來源的初步意向,國土、規劃部門對擬建地點的意向性意見,中外合資項目必須有合資雙方簽訂的協議及外方資信證明,建設單位將上述項目建議書及附件內容整理好後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市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初審通過後報省發改委審批;
其次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項目建設單位以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編制,並由規劃、國土部門確定項目建設地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附件有批准的項目建議書;國土、規劃部門的定點意見;建設資金來源的落實意見;中外合資項目必須要有中外各方的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協議等相關材料;重大項目必須具備有資格的諮詢評估單位的評估意見和經過批准的選址報告。由各地州市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發改委審批。
最後進行投資計劃申報程序,包括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項目初步設計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落實好其它建設條件,特別是建設資金後,即可申報年度建設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
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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