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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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於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發佈
根據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8月1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是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50號

頒佈時間:2019-05-10

實施時間:2019-05-1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序執行,水利工程建設程序一般分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準備、初步設計、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企事業單位獨資或合資以及其它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發電、供水、圍墾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續建、改建、加固、修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執行。利用外資項目的建設程序,同時還應執行有關外資項目管理的規定。

第四條 項目建議書階段

1.項目建議書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建設方針進行編制,是對擬進行建設項目的初步説明。

2.項目建議書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編制。

3.項目建議書編制一般由政府委託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並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項目建議書被批准後,由政府向社會公佈,若有投資建設意向,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機構,開展下一建設程序工作。

第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

1.可行性研究應對項目進行方案比較,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經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決策和進行初步設計的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法人(或籌備機構)組織編制。

2.可行性研究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號)編制。

3.可行性研究報告,按國家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及運行機制、資金籌措方案、資金結構及回收資金的辦法。

4.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不得隨意修改和變更,在主要內容上有重要變動,應經原批准機關複審同意。項目可行性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項目法人,並按項目法人責任制實行項目管理。

第六條 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徵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實施經批准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5)組織招標設計、諮詢、設備和物資採購等服務;

(6)組織相關監理招標,組織主體工程招標準備工作;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執行。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號)執行。

4.水利工程項目必須滿足如下條件,施工準備方可進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准;

(2)項目法人已經建立;

(3)項目已列入國家或地方水利建設投資計劃,籌資方案已經確定;

(4)有關土地使用權已經批准;

(5)已辦理報建手續。

第七條 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是根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必要而準確的設計資料,對設計對象進行通盤研究,闡明擬建工程在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規定項目的各項基本技術參數,編制項目的總概算。初步設計任務應擇優選擇有項目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依照有關初步設計編制規定進行編制。

2.初步設計報告應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編制。

3.初步設計文件報批前,一般須由項目法人對初步設計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論證。設計單位根據論證意見,對初步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優化。初步設計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後,按國家現行規定權限向主管部門申報審批。

4.設計單位必須嚴格保證設計質量,承擔初步設計的合同責任。初步設計文件經批准後,主要內容不得隨意修改、變更,並作為項目建設實施的技術文件基礎。如有重要修改、變更,須經原審批機關複審同意。

第八條 建設實施階段

1.建設實施階段是指主體工程的建設實施,項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設文件,組織工程建設,保證項目建設目標的實現;

2.水利工程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規定的開工條件後,主體工程方可開工建設。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建設管理的主導作用,為施工創造良好的建設條件。項目法人要充分授權工程監理,使之能獨立負責項目的建設工期、質量、投資的控制和現場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理單位選擇必須符合《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號)的要求;

4.要按照“政府監督、項目法人負責、社會監理、企業保證”的要求,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重要建設項目,須設立質量監督項目站,行使政府對項目建設的監督職能。

第九條 生產準備階段

1.生產準備是項目投產前所要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階段轉入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項目法人應按照建管結合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適時做好有關生產準備工作。

2.生產準備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要求確定,一般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生產組織準備。建立生產經營的管理機構及相應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訓人員。按照生產運營的要求,配備生產管理人員,並通過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人員素質,使之能滿足運營要求。生產管理人員要儘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設,參加設備的安裝調試,熟悉情況,掌握好生產技術和工藝流程,為順利銜接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階段做好準備;

(3)生產技術準備。主要包括技術資料的彙總、運行技術方案的制定、崗位操作規程制定和新技術準備;

(4)生產的物資準備。主要是落實投產運營所需要的原材料、協作產品、工器具、備品備件和其他協作配合條件的準備;

(5)正常的生活福利設施準備。

3.及時具體落實產品銷售合同協議的簽訂,提高生產經營效益,為償還債務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第十條 竣工驗收

1.竣工驗收是工程完成建設目標的標誌,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即從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

2.當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並經過單位工程驗收(包括工程檔案資料的驗收),符合設計要求並按《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辦〔1997〕275號)的要求完成了檔案資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報告、竣工決算等必須文件的編制後,項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規定,向驗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

3.竣工決算編制完成後,須由審計機關組織竣工審計,其審計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基本資料。

4.工程規模較大、技術較複雜的建設項目可先進行初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驗收;有遺留問題的項目,對遺留問題必須有具體處理意見,且有限期處理的明確要求並落實責任人。

第十一條 後評價

1.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一般經過1至2年生產運營後,要進行一次系統的項目後評價,主要內容包括:影響評價——項目投產後對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評價;經濟效益評價——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和規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過程評價——對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建設管理、竣工投產、生產運營等全過程進行評價。

2.項目後評價一般按三個層次組織實施,即項目法人的自我評價、項目行業的評價、計劃部門(或主要投資方)的評價。

3.建設項目後評價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做到分析合理、評價公正。通過建設項目的後評價以達到肯定成績、總結經驗、研究問題、吸取教訓、提出建議、改進工作,不斷提高項目決策水平和投資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條 凡違反工程建設程序管理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的補充。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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