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都是同一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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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都是同一時間嗎?

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日期都是同一時間嗎?

不一定,具體以招標文件為準.舉個例子來説:比如某個投標項目需要提供該項目中的投標樣品,該投標樣品可能需要在開標前幾天就提供出來,以便招標單位對該樣品的檢測等流程,而該樣品的最後提供時間就可以是投標截止時間.而開標可能會在幾天後進行。

二、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時間的區別:

從字面上看,兩者是兩個不同活動的時間安排。前者是指投標活動中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時間;後者是指投標截止時間後,招標人依據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開啟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的時間。

程序上是先有截止日期(時間)後有開標時間,先投標後開標。

三、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時間的聯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四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該規定是指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時即是開標之時。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投標截止時間之後與開標之前仍有一段時間間隔,會給不端行為造成可乘之機。

因此,在我國絕大多數的招投標活動中,投標截止時間即是開標時間,兩者均是重要時間節點,需保證公開,同時操作,既不矛盾,又方便執行。

四、開標的程序

1.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人數較少時,可由投標人自行檢查;投標人數較多時,也可以由投標人推舉代表進行檢查。招標人也可以根據情況委託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所謂公證,是指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當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程序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非訴訟活動。公證機構是國家專門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公證職權,代表國家辦理公證事務,進行公證證明活動的司法證明機構。按照《公證暫行條例》的規定,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否需要委託公證機關到場檢查並公證,完全由招標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招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或者公證機構經檢查發現密封被破壞的投標文件,應當予以拒收。

2.經確認無誤的投標文件,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或者公證機構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以後,確認密封情況良好,沒有問題,則可以由現場的工作人員在所有在場的人的監督之下進行當眾拆封。

3.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即拆封以後,現場的工作人員應當高聲唱讀投標人的名稱、每一個投標的投標價格以及投標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內容。其他主要內容,主要是指投標報價有無折扣或者價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許報替代方案的話,還應包括替代方案投標的總金額。比如建設工程項目,其他主要內容還應包括:工期、質量、投標保證金等。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使全體投標者瞭解各家投標者的報價和自己在其中的順序,瞭解其他投標的基本情況,以充分體現公開開標的透明度。

綜合上面所説的,投標一般是針對於企業要做這個項目而參與的一個活動,只要自己奪標,那麼這個項目就屬於自己的公司,但對投標也是有時間規定的,而且對於招標時間概念非常的強,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各公司的權益,可以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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