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投標有效期的時間規定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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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對投標有效期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對投標有效期的時間規定是怎樣?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八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二、投標有效期的確定

1.投標有效期是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再依據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評標難易程度等,確定評標的時間,即投標有效期時間。重要的設備和材料評標的時間約15天~30天;中小型工程評標時間約15天~30天;大中型工程評標時間約20天~60天。

2.如果由於某種原因,評標時間不夠,在投標有效期間之內,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時,相應延長投標保證金有效期;如果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的投標作廢,招標人應退回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因此應注意的是不要輕易的延長投標有效期。特別是投標人數比較少的情況下,那些有實力和有能力報價較低投標人,這時很易退出投標,從而減少了選擇的餘地。

3.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是投標有效期時間加上到中標人遞交了履約擔保證書並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的時間。一般投標有效期加上15天~30天,即為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發出中標通知書以後,第一中標人不接受中標,可把合同授予第二中標人,這是投標保證金還未退回。以防止招標作廢。

4.投標有限期和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都應明確的載明在招標文件的投標人須知中,這對招標人和投標人都有制約作用,特別可約束招標人應抓緊時間進行評標和確定中標人。如延長投標有效期可能會帶來不良後果。這也充分體現招標文件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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