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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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法制新聞報道,有好幾則都是是犯罪分子在行政處罰臨近失效時被繩之以法。如果時效已過,法律便無力追究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可以逃避處罰,罪惡最終會繼續逍遙法外。那麼行政處罰時效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行政處罰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後2年內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具體解釋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法律的同義詞幾位正義,法律是實體的契約的正義,以此來約束黑暗和罪惡。不過法律的習慣是具有時效性的。例如上文我們所説的行政處罰時效法律規定就是典型的代表。我國社會在不斷髮展,法律亦隨之不斷完善,二者之間存在反作用,法律的時效會更加完善,對犯罪的追究力度會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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