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與轉包有什麼區別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係中,僅處於第三人的位置。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3.法律後果不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分包與轉包有什麼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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