樁基工程能否單獨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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樁基工程屬地基與基礎分部的子分部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允許由總承包合法分包給具備專業資質的專業隊伍施工。但不可以由建設方肢解獨立發包。
樁基工程需要以下資料:
(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樁基施工圖、圖紙會審紀要、設計變更單及材料代用通知單等。
(2)經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執行中的變更情況。
(3)樁位測量放線圖,包括工程樁位線複核簽證單。
(4)原材料質量合格證、複檢報告。
(5)半成品如預製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6)樁孔、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隱蔽記錄及各分項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單及施工記錄。
(7)成樁質量檢查報告。
(8)單樁承載力檢測報告。
(9)基坑挖至設計標高的樁位竣工平面圖及樁頂標高圖。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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