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費用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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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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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費用由誰承擔

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與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大部分。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附:《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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