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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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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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一、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意見》);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二、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但工資福利各地規定不同,一些省市規定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一些省市規定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津貼。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標準的,從其標準;沒有規定標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標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四、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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