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薪留職期間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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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停薪留職期間工傷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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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職


停薪留職是80年代初的事物,停薪留職是指勞動關係不終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允許生產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餘人員離職,並停發工資的勞動法律行為。它一般由用人單位和職工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具體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它只適用於原固定制職工。

停薪留職,準確地説,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轉型的產物:在計劃經濟時代,包括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內的一羣人,手裏端的是“鐵飯碗”,而當市場經濟大潮來臨之時,其中一些人辭職下海了,或由於其它原因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可由於轉型沒有完成,計劃與市場仍處於交匯期,於是這些人的“鐵飯碗”還被保留着。而現在的情況已大不相同。現在各行各業的“鐵飯碗”已被打破,企事業單位用人實行的是合同制,黨政機關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在其崗必獲其薪,一個蘿蔔一個坑;而不在其崗,則不僅要“停薪”,而且要“去職”,沒有空餘的崗位虛位以待,供“停薪留職”之用

“停薪留職”大有“佔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對於那些無崗可上的人顯然不公平。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崗位競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停薪留職”理應被叫停。實際上,三資企業、民營企業的用工制度,從一開

始就完全按照市場模式運作,根本沒有“停薪留職”之説;國有企業的“停薪留職”制度,目前有些企業還保留着,有些企業則已廢止;眼下辦理“停薪留職”最多的,還是集中在事業單位和黨政部門。因此筆者認為,貴州省叫停“停薪留職”固然值得稱道,但是僅僅叫停國有企業的“停薪留職”還顯然不夠。

從根本上説,“停薪留職”是計劃向市場過渡產下的一個“怪胎”,它不僅有違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而且它讓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權,製造了社會不平等。“停薪留職”退出歷史舞台是時代所迫,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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